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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消费者预定某乐园酒店标间,下单时平台页面仅需填写预定人信息,无需通行人信息。但实际入住时为四人(两大两小),后酒店要求额外收取两个孩子的费用共460元,消费者认为不合理,遂产生猫对。
法律分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,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。在本案调解过程中,酒店方表示,酒店在预订系统及现场明示了人住人数及收费规则,平台预订页面也有相关告知,酒店已履行告知义务。消保委核实后向消费者解释,消费者表示理解。
法律建议:
经营者在制定人住人数限制和收费规则时,应遵循公平、合理、合法的原则,并以清晰、显著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,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消费纠纷。
特许人某酒店A与被特许人B签订《酒店投资合同》,合作期限8年,被特许人B筹建某店并交由特许人A经营管理,支付一次性合作费及收人提成,某日,被特许人B未将管理酒店营业款存人基本账户,后特许人A于某日停业并撤走店长及预定系统,特许人A诉至法院,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,被特许人B提出反诉,主张其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。
法律分析:
被特许人B未将营业款存人基本账户,违反合同约定,构成违约。被特许人B主张的不安抗辩权缺乏证据支持,依法无据,法院综合考虑合同行期限和某酒店的可得利益损失,酌情确定赔偿金额,主要为合同解除后一年内应收而未收到的提成收人。
一客人在汽车酒店包租双人问,其妻偶尔来住但未获得钥匙,某周末,客人外出,其妻要求前台给钥匙,因登记未注明其表信息且客人未授权,前台拒绝,其妻另住他店,事后,该客人控告酒店,称妻子有权获取钥匙要求赔偿损失。
法律分析
根据《民法典》以及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规定,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,酒店应保护消费者所享有的隐私权,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。从法律角度看,酒店客房出租后使用权归客人,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人。酒店工作人员除行职责如卫生清扫、设备维修或紧急情况外,不得随意进入客房,无理由进入客人房间属侵权行为。因此本案中,酒店有保护客人安全隐私义务,未经许可,任何人包括配偶不得进客房,故酒店无赔偿责任。
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《酒店委托管理合同》,乙公司负责甲公司酒店的技术指导和开业后的管理服务,合同执行过程中,乙公司成功使酒店开业并盈利,且获得了五星级酒店的评级,然而,甲公司在某年突然单方面通知乙公司终止合同,并禁止乙公司人员进入酒店,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,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欠款及预期可得管理费,甲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,并要求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。
法律分析
1.合同性质认定:
尽管合同名为委托管理合同,但实际上包含了品牌和商标使用许可等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,因此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。
2.单方解除权:
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适用于特许经营合同。此外,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终止合同的程序,即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,排除了任意解除权的适用。
3.合同履行可能性:
法院应考虑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是否已无法继续履行。在本案中,尽管酒店已由第三方管理,但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仍然是可能的,因此不构成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。
4.违约赔偿:
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,违约方应全面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,包括预期可得收益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,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,计算至合同正常行情况下的最后期限。
5.法院判决:
最终法院判令甲乙双方解除合同,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,法院认为,尽管甲公司试图单方面解除合同,但合同实际上可以继续行,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包括预期收益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,损失赔偿应计算至合同原定的最后期限,并参考酒店历年营业收入额酌情判定。